文章详细

刑事二审应明确检察机关阅卷时间

123发布时间:2015年1月27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刑事二审公诉案件需要开庭的,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只有7天计入二审的审限,其他时间不计审限,而对于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应该多长,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也不一致,1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不等。笔者认为,刑事二审中应规定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理由如下:

一是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完成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制定和遵守诉讼期间,对于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以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二审中对阅卷时间不加以限制规定,会产生新的超期羁押,也使得被告人长时间处于未决羁押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中。对可能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来说,则可能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三是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在二审中,司法效率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审理时间的快慢上,如果对阅卷时间不作出规定,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综上,笔者认为,在刑事二审中,对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建议立法机关或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王海龙


律师 A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B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巴州资深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北京债务抵消律师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律师 D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F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G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 合肥解除商事合同律师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J 济南施工商事合同律师 L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N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京产品购销合同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Q 青岛房产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S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汕头刑事律师 上海保险理赔合同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离婚财产分配律师 上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律师 上海新三板挂牌律师 上海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苏州专业合同起草纠纷律师 T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W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X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Y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Z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1928812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