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指纹鉴定不是绝对真理?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16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指纹鉴定,百年以来作为一门侦查技术,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一系列的事实表明,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指纹鉴定受到了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差错。
   细读了同日《南方周末》的《指纹的黑色档案》,我才发现指纹鉴定错误,本可以通过指纹鉴定本身来纠正,这样的机会只不过由于起初的不仔细而被忽略了。说 到底,认为指纹鉴定不是科学,根本原因还是人的因素。据近期美国《科学》杂志报道,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兼法庭科学家詹姆斯·斯塔尔斯说,该判决向指 纹鉴定人员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宣称一个指纹与另一个指纹相匹配之前,你最好再检验一下。”
  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指纹鉴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指纹鉴定仍是刑事侦查中可依赖的技术之一。
  首先,指纹鉴定人员要有敬业精神、工作认真细致,不能敷衍塞责。要做到这一点,仅期望于鉴定人的良心是不可靠的,因此就需要引入最关键的一点:这就是需要赋予被告人制约鉴定人的权利,防止其滥用鉴定权。
  其次,应树立质证意识,杜绝仅凭指纹鉴定这一孤证来认定犯罪,确立刑诉法确立的任何证据都要查证属实的证据意识,只有在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据以定案。
  最后,在实践中牢固树立真理的相对性原则。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相对的,并不是毋庸置疑的绝对真理,它的科学性既受到鉴定人的技术水平、敬业精神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验材、仪器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的错案并不鲜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 鉴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当事人权利制约鉴定人的精神,对保证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不 告知的原因往往是:一、以侦查工作需要保密为借口,而不告知;二、怕重复鉴定,增加费用支出;三、验材消失,使得重新鉴定成为不可能,同时也就失去了告知 的意义(比如凶杀案件中,一经鉴定即将尸体火化,使得复检没了可能)。归根到底,不告知案件当事人重新或补充鉴定的权利,骨子里还是迷信鉴定结论的科学 性,认为不需要告知,从而使有关当事人失去了对错误鉴定要求复核的救济权利。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侦查机关有义务告 知被告人。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实体和程序并重,执法必严的法制精神,在维护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道纠错机制以维护了鉴定结论的科学 性。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第121条,绝不能将其虚置。


律师 A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B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巴州资深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北京债务抵消律师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律师 D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F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G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 合肥解除商事合同律师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J 济南施工商事合同律师 L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N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京产品购销合同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Q 青岛房产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S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汕头刑事律师 上海保险理赔合同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离婚财产分配律师 上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律师 上海新三板挂牌律师 上海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苏州专业合同起草纠纷律师 T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W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X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Y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Z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1928812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