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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翻供 律师离席而去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11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一名被指控犯有放火罪的被告人,昨天在(北京)昌平区法院出庭受审时,当庭翻供。而他的辩护律师则以他翻供为由,拒绝再担任他的辩护人,离庭而去。
  律师自认拒辩有据
  此案的被告人是44岁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烧死其同居女友。公诉人说,今年3月13日晚11时许,丁某在昌平区其住处,因感情问题与41岁的同居女友余某发生争吵,并欲杀死余某。丁某将液化气罐搬入房内,将液化气罐阀门口对准燃烧的火炉,并将阀门拧开,致使液化气罐起火燃烧,造成余某被烧伤,后院内居民将火扑灭。经医学鉴定,余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认故意放火。丁某说:“案发当天中午,我回家后,余某跟我要钱打牌,我就给她了。后来她又跟我要钱,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我把液化气罐搬到了屋子里,当时液化气罐没有关严,但是我不是成心没有关严的,当时屋子里有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了。”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律师杨某问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审供述为准还是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丁某回答说:“以今天说的为准。”律师再问:“你的供述与今天的庭审陈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火怎么着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杨某说:“因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不认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我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经过审判长同意,杨某离席而去。
  据了解,杨某是法院为丁某指定的辩护律师。由于丁某此前自愿认罪,但开庭时却翻供,因此杨某认为与指定辩护的内容不符,所以拒绝辩护。
  专家认为《律师法》有缺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说,《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从这个法条来看,律师可以以“委托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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