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制度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9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取保候审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制度得以完善,在实践中易于操作执行,而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运用中很难把握。本文试图对该制度加以探讨。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手段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适当限制。它是一种强度界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强制措施。
  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这一制度。只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大陆法系中的少数国家有类似规定。在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也存在着存废之争,但最终刑事诉讼法仍将其保存下来。保存的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情况下,无从把握,特别是当前人口流动性强,异地作案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找不到保证人或没有保证金,又不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况下,不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会放纵罪犯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废之理由是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范围大了起不到监视居住应有的作用;范围小了,无异于拘留。我们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把监视居住制度保留下来,就应象取保候审那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联合发文的形式将其具体化。
  刑事诉讼法第50、51、57、58条规定了监视居住制度,其中第50条规定有权采取该措施的机关,第51条规定了采取该措施的条件,第57条规定该措施的具体操作,第58条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变更措施。为使监视居住更易于操作,我们探讨一下第57条,该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涉及到住处、居所与住所的概念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规定住所指户籍所在地,居所指没有住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显然刑事诉讼法不能借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定义,因为民事诉讼上的定义是解决管辖问题,用在这里外延过宽。如果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那么无异于取保候审。但是将住处、居所仅理解为居住的庭院或居住的房屋,又不免有拘留之嫌。这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又不能象拘留那样判刑之后折抵刑期,因此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我们认为,对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住所居所范围界定相对宽些,对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可界定严些。可将此处住所居所,界定为生活必需的地方。再看后款“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需要界定的是未经谁的批准不得离开谁指定的居所。实践中曾发生公安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指定居所,而检察院法院需要询问将其提审时,被告人已离开了被监视居住地。因此我们认为,未经批准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
  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指哪些人?显然,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任何人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家里时,不可避免地会见同住的人。除了同住的人外其它近亲属是否属需批准会见的“他人”之列。鉴于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外甥子女、孙子女等范围过广,因此会见近亲属应属“批准”之列。此外,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第17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我们认为将“他人”界定为同住的人为宜。
  侦查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起诉阶段如果也决定监视居住,是直接适用,还是变更手续;同样,起诉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如果审判机关也已决定监视居住是直接适用还是变更手续。有人认为直接适用,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免烦琐手续。我们认为应该变更手续,因为此时可以参照《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2条“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前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外,监视居住的时间起止时间的计算等也都很模糊,鉴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已发布施行,监视居住程序中很多不明之处可参照该规定。因此本文建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规定将监视居住加以明确。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监事居住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监视居住决定书
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监视居住适用哪些人?


律师 A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B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巴州资深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北京债务抵消律师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律师 D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F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G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律师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 合肥解除商事合同律师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J 济南施工商事合同律师 L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N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京产品购销合同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Q 青岛房产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S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汕头刑事律师 上海保险理赔合同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离婚财产分配律师 上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律师 上海新三板挂牌律师 上海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苏州专业合同起草纠纷律师 T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W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X 湘潭刑事和解刑事自诉律师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Y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Z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1928812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