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留置时间应为12小时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警察法对此有不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时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这两条规定,显然给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既可以适用传唤、拘传限制其人身自由12小时,也可以适用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时的选择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用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样,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应改为12小时。


律师 A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B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巴州资深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北京债务抵消律师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律师 D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F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G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 合肥解除商事合同律师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J 济南施工商事合同律师 L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N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京产品购销合同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Q 青岛房产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S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汕头刑事律师 上海保险理赔合同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离婚财产分配律师 上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律师 上海新三板挂牌律师 上海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苏州专业合同起草纠纷律师 T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W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X 湘潭刑事和解刑事自诉律师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Y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Z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1928812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