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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颁布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
[颁布时间]:2008年07月01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定义一致。
  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内部控制鉴证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时,应当将本指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在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内部控制也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截至评估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并作为支持鉴证意见的基础。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范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
  第二章 制定鉴证计划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计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督导。
  第十条 在制定鉴证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程序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业务时了解的内部控制情况;
  (二)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事项,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四)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风险以及与确定重大缺陷相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初步判断;
  (六)以前与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沟通的控制缺陷;
  (七)企业注意到的法律法规事项;
  (八)针对内部控制可获得的相关证据的类型和范围;
  (九)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初步判断;
  (十)与评价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公共信息;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和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进行评价时了解的与企业相关的风险情况;
  (十二)经营活动的相对复杂程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认识风险评估在内部控制鉴证中的作用,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有效地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重要的账户、列报和相关认定,选择拟进行测试的控制,以及确定针对特定控制所需收集的证据。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由舞弊导致的错报的风险,通常高于不能防止或发现由错误导致的错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高度关注与舞弊风险相关的领域。
  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测试那些即使存在缺陷,也不会有合理可能性造成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控制。
  第十三条 在进行风险评估以及确定必要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企业组织结构、经营单位或流程的复杂程度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结构、经营单位或流程的复杂程度可能影响企业实现控制目标的方式。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可能影响错报风险以及应对该风险所需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情况调整工作范围,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与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相关的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拟对哪些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实施控制测试以及如何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在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舞弊风险的评估结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控制是否足以应对已识别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评价为应对管理层凌驾于其他控制之上的风险设计的控制。
  企业为应对这些风险可能采取的控制包括:
  (一)针对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尤其是针对那些导致记账分录延迟或异常的交易的控制;
  (二)针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中编制的记账分录和调整分录的控制;
  (三)针对关联方交易的控制;
  (四)与管理层的重大估计相关的控制;
  (五)能够缓解管理层伪造或不恰当操纵财务结果的动机及压力的控制。
  第十七条 为了实现内部控制鉴证的目的,如果利用他人的工作能够提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在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工作的第三方的工作,或者接受他们的直接帮助。
  第十八条 在内部控制鉴证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利用其他人员工作的程度还受到与被测试控制有关的风险的影响。随着与某项控制有关的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相应地扩大对该项控制执行测试的范围。
  第十九条 在计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第三章 实施鉴证工作
  第一节 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企业是否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且有效的企业层面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能够增加或减少其本应对其他控制进行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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