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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确认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定罪量刑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引言:本文试图围绕下面这一案例,从分析正当防卫中行为人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着手,揭示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正确定罪量刑、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案例:张三要杀李四,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张三看见李四正要杀王五,于是张三抢先杀死李四。问:张三的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即使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侵害,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彽底否定了客观归罪。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表面上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似乎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但若其主观上存在罪过,则仍然要根据刑法学的圣经----《刑法典》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张三看见李四正要杀王五,于是张三抢先杀死李四。在本案中,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及定罪量刑的认定,即:张三的行为是属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还是值得提倡的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我国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一) 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 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威胁没有排除,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下面几种情况,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侵害的结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图。这时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已不存在,或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并非实施正当防卫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管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由于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从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杀王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三) 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应该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问题。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庸赘述,在案例中,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
(四) 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据此,下列不具务防卫意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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