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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非法运输、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例分析

123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收购

刘某涉嫌非法吸收运输、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
请对被告人给一些人文关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化名),某美院学生。2017年4月在西安一宠物店看到一种蜥蜴十分漂亮,非常喜欢,经询问店主该蜥蜴名绿鬣蜥,属于美洲动物品种,于是其以300元购买了一只绿鬣蜥,在学校宿舍饲养。刘某因学校放暑假,无法在学校继续饲养,于是委托宠物店老板帮助欲将绿鬣蜥寄回湖南家中。2017年7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物流寄递犯罪侦查支队查获,以非法运输、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立案。经鉴定,涉案动物属于蜥蜴目Sauria美洲鬣蜥科Iguanidae,为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的物种。

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2017年7月29日,主动到西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17年8月1日,刘某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刘某被公安局第二次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公安局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刘某,最终检察机关未对刘某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又第二次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朱骡记3号城市动物园店内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杜某处收购了一只小绿鬣蜥。后因该绿鬣蜥脚趾问题又从杜某处予以更换。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将收购的绿鬣蜥在骡马市附近以另加200元人民币的方式从他人(身份不详)处换购了一只绿鬣蜥。2017年7月5日,刘某因学校放假欲将绿鬣蜥运回长沙家中,其以40元的价格委托杜某帮其邮寄。该绿鬣蜥在邮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运输绿鬣蜥,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

【辩护人辩护的主要观点】

本案情节显著轻微,被告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本案涉及的绿鬣蜥虽然属于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名列范围之内,但是依据经验判断该绿鬣蜥应当属于人工繁殖的动物。   2、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具有珍稀和濒危性,现实中购买、饲养少数的绿鬣蜥已经不需要以刑罚来加以限制和保护,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3、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具有珍稀和濒危性,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饲养已经具有公开性与普遍性,购买、运输少量的人工繁殖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具有社会实质危害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个现实存在的问题。)4、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已经明确,对人工养殖技术成熟的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再用刑罚予以保护。5、刘某在购买、运输野生动物时是在校大学生,并且事后有自首情节,这些也应是对刘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详见后附辩护词)

【法院裁判】

2019年6月10日显示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1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委托他人运输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案发时系美院在校大学生,购买绿鬣蜥是为了学习临摹,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系初犯,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免除刑事处罚。

【办案小结】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向被告人了解情况及阅卷后认为本案的证据中存在大量的不合法证据,并且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对被告人做犯罪处理。为了能够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结果,于是辩护人详细起草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质证意见,并给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写了一封信(后附),辩护人多次找检察官沟通,希望能从本案的证据、法律、情、理多方面为刘某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但是事与愿违,检察院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对案件又进行了两次证据的补充,并认为被告人不认罪,未同意辩护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刘某认罪态度不好,有妨碍取证的可能,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并申请批准逮捕,以迫使被告人刘某认罪,刘某在此情况逼迫下认罪。辩护人也同时提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错误,更不应当被批准逮捕的意见,最终检查机关未对刘某批准逮捕,又对刘某二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检察机关最终还是以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刘某起诉。案件起诉后,辩护人又找到被告人所在的学校,请学校给被告人出具一份在校表现证明,并希望学校可以以校方的名义,为被告人求情,希望给刘某找到更多可以不被判罪的条件,但学校只同意出具被告人的表现证明,并不同意以学校的名义为被告求情。辩护人在网上查询了类似案件的多个判例,有很多案件的案情比本案的情节严重,很多检察院都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又在网上查询了一些关于绿鬣蜥的繁殖目前在有些地区已经泛滥的报道,证明现在已经没有用刑法保护的必要。因为有了前面被告刘某第二次被拘留的情况出现,被告刘某的父母对案件的发展非常担心,一审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的父母找到我说:葛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开庭时,我们家属不希望律师再去提证据问题,害怕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态度不好,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我能理解家属,同意了他们的要求,于是辩护人在开庭时对证据没有再提出质证意见。只是冲法律上和目前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态度上和被告人的人为关怀上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够以案情显著轻微判决被告无罪(律师庭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被告人无罪和判决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两种判决表面上看,都没有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都无需被执行刑罚,但是实质上两种结果的判决,差别还是很大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判决,被告没有犯罪记录,对被告将来的工作生活前途不会有任何影响,体现了国家对被告最大程度的包容和谅解,被告没有犯罪前科。但是,免于刑事处罚,就说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只是不被执行刑罚,但是对被告人将来的选择职业和未来的人生前途就会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一个即将要走出大学的学生,其刚刚走出校门就背负了犯罪的历史污点,对其的精神和内心上会产生巨大的压力和影响。

作为一个辩护人,我深深的呼吁,法官、检察官们,审查审理案件时,能够多给被告人一些人为关怀,尤其是那些主观恶性不大,不慎触犯了刑罚的被告人,正如现在网上流传的一句话,“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人生!”


尊敬的某某检察官:

作为刘某的辩护人,也作为一个母亲,我有很多话要对您说,但又不太会准确的表达,所以给您写这份简短的信,附在辩护词之后。也许您还没有成为父亲,还不能特别体会到父母对孩子的那份感情,刘某虽然不是我的孩子,但是我作为一个母亲有着对孩子独有的那份感情,掺入了对刘某的这个案件中。

您作为本案的主诉检察官,在这里我恳请您在使刘某受到教育的同时,也能给他更多的人文和关怀,请您代表国家,以宽容、包容的胸怀对待刘某,能够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他一个在校最后一学期可以无负担快乐度过的机会,给他一个可以顺利完成学业没有遗憾的离开大学校园的机会,给他一个不带污点进入社会的机会,给他一个到社会上可以有更为广阔发展和就业的机会,给他一个将来在择偶时不受影响的机会,给他一次对社会更多心存感激的机会 ! ! !

也许刘某因您代表国家给了他最大的包容和宽容,使他将来在社会上有所作为,在某一领域作出成绩,我想那时您知道了,一定会为您今天对刘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为自己感到自豪!

刘某的家人、辩护人对您对刘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给刘某的帮助和关怀表示深深的感谢!

此致

敬礼

辩护人:葛春荣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 年 l 月 28 日    


【辩护词】

一、从刘某购买、运输绿鬣蜥的主观上看刘某情节显著轻微。

1、刘某在购买绿鬣蜥之前并不了解绿鬣蜥是国家保护动物,其购买的目的仅仅是出于对动物的喜欢,又加上其本身就是某美术学院的学生,购买绿鬣蜥的另一个目的也是想把绿鬣蜥作为习画的对象,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绿鬣蜥或进行买卖的目的。

2、刘某购买绿鬣蜥是在西安市繁华市区骡马市的宠物店购买,其有理由相信绿鬣蜥购买饲养是合法的。

3、刘某随后以小的绿鬣蜥换购大的绿鬣蜥,同样是为了喜欢和绘画,因为大的绿鬣蜥更漂亮更有观赏性。

4、刘某因放暑假无法继续在学校饲养绿鬣蜥,预将其寄回家中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其主观不存在恶性。

二、本案涉及的绿鬣蜥虽然属于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名列范围之内,但是依据经验判断该绿鬣蜥应当属于人工繁殖的动物

1、美洲绿鬣蜥产于美洲大陆国家,在亚洲地区没有美洲绿鬣蜥这一动物,从网络新闻随处可以查询美洲绿鬣蜥目前繁殖盛行,美洲国家已经将繁殖的美洲绿鬣蜥作为平常人家喜欢饲养的宠物,在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已经把绿鬣蜥作为合法的宠物饲养。由此可以了解到人工饲养的绿鬣蜥已经几乎遍及世界各地。

2、从刘某购买的绿鬣蜥的价格来看,购买一只小绿鬣蜥仅需300元,购买一个养殖了多年的大绿鬣蜥也仅需不足一千元的价格来看,其也不应当是野生的珍稀动物。我们大家都知道现在宠物市场买一只普通的小猫小狗作为宠物饲养的也要几百元的价格。

3、全国著名的“鹦鹉案”,涉案鹦鹉45只,因贩卖的鹦鹉是人工繁殖的鹦鹉,所以在量刑时审判案件的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决。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人工繁殖的国家保护动物与纯野生的保护动物在量刑是要有区别,但在实际判决中都是有明显的区别对待,对于收购、运输人工繁殖的保护动物在量刑时大大低于真正的野生动物。本案侦查机关应当对涉案动物是否是人工繁殖的动物加以鉴定,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应当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

三、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具有珍稀和濒危性,现实中购买、饲养少数的绿鬣蜥已经不需要以刑罚来加以限制和保护,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网络上可以了解到美洲绿鬣蜥的人工繁殖技术已经十分成熟,美洲国家已经把美洲绿鬣蜥作为平常人家普遍饲养的宠物之一,在我国台湾地区美洲绿鬣蜥已经成为入侵动物,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产量已经过剩,并成为餐桌上的食物,屠宰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再受到法律的禁止。我国虽然法律规定美洲绿鬣蜥仍然是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第一被告杜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出卖的美洲绿鬣蜥小崽也是饲养美洲绿鬣蜥的人自行繁殖饲养的,说明美洲绿鬣蜥的繁殖技术在我国也是比较成熟和普遍的。所以说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在我国已经不具有珍稀和濒危性,不应再用刑罚加以限制流通。

四、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具有珍稀和濒危性,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饲养已经具有公开性与普遍性,购买、运输少量的人工繁殖美洲绿鬣蜥已经不具有社会实质危害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1、第一被告杜某称其在2015年广州宠物展上看到公开在展览会上展览和销售美洲人工繁殖的美洲绿鬣蜥。

2、刘某、杜某等饲养美洲绿鬣蜥后都会在网络贴吧上讨论美洲绿鬣蜥的饲养经验和方法,经常会有饲养者在贴吧上晒自己饲养的美洲绿鬣蜥的图片,这些贴吧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没有人因在贴吧上晒自己饲养的美洲绿鬣蜥而被禁止或处罚。

3、杜某等美洲绿鬣蜥的饲养人及出售者经常会在朋友圈晒自己的美洲绿鬣蜥,所以大家在网络上或朋友圈晒自己饲养的美洲绿鬣蜥,多是因为大家没有认为购买及饲养美洲绿鬣蜥具有违法性。

4、我们随意在网络上搜索美洲绿鬣蜥都会看到很多关于饲养美洲绿鬣蜥的图片。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已经明确,对人工养殖技术成熟的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再用刑罚予以保护。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使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文件记载:“由于驯养技术成熟,对有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经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大量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野生动物实际上已经无社会危害性,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经增大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本案刘某涉案的绿鬣蜥,已经在美洲地区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大量的繁殖、并且已经泛滥,绿鬣蜥已经成为百姓人家常见的宠物甚至有的地区成为平常人家的美食。本案虽然没有鉴定涉案的绿鬣蜥是野生的还是繁殖的,但是依据绿鬣蜥是美洲动物,且在宠物店以300元人民币就可以买的价格来判断,应当是人工繁殖的绿鬣蜥。该人工繁殖的绿鬣蜥不应当再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人工繁殖的绿鬣蜥在其原产国已经可以随意商业化买卖,人人可以当做宠物养的普通动物,原产地国已经不再用法律禁止这些人工繁殖的绿鬣蜥的买卖,我国再继续用刑法来保护,没有任何的意义,只能增加我国公民的犯罪率,这对我们的国家在世界的影响是不利的。

六、刘某在购买、运输野生动物时是在校大学生,并且事后有自首情节,这些也应是对刘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1、本案认定本案刘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除了上面几点理由之外,刘某当时是某美术学院大四学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14、15项规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但是情节轻微,或者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较轻犯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2、刘某在本案中能够主动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有悔罪表现。刘某平时在校也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

3、辩护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查询了近两年来我国关于收购、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相关指导性案例,许多案件的犯罪情节都远远重于刘某本案的涉嫌犯罪的情节,均因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辩护人请贵院参考这些案例,能对刘某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4、刘某自案发来,经过半年的接受教育及思考,对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刘某曾经对辩护人说,他想把《国际公约》附录表中所有动物画下来,汇编成册,做个普法宣传,让更多人认识这些动物,减少人们因不认识这些动物而不慎犯罪的情况。

综合上述辩护理由,虽然刘某邮寄美洲绿鬣蜥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构成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排除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有法定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两个条件,只有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构成犯罪。本案刘某的行为满足了行为的法定性,但是没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当作为犯罪论处。


整理人:葛春荣、郭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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