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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春荣 律师文集3

123发布时间:2018年11月9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不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贾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及高利转贷罪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经检察院审查,未批准对贾某的逮捕。在贾某的批准逮捕程序未被批准,贾某被依法释放的同时,侦查机关同时宣布对贾某进行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对贾某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违法?本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对贾某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首先以符合批捕条件为前提,第二款是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下,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监视居住。本案贾某未被批准逮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的条件。本案贾某也不存在不能提供担保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本案对贾某变更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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